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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区将十二种抗肿瘤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更新时间:2017-08-27 09:44
  【摘要】随着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以及自身养成了不良习惯,近年来我国患恶性肿瘤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因此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为了给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松山区医保中心表示将十二种抗肿瘤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

  据松山区医保中心曹丽艳介绍,日前,赤峰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将恶性肿瘤靶向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赤人社办发【2015】104号),其中纳入城镇医保报销范围的十二种药物是:注射用硼替佐米(万珂)、盐酸厄洛替尼片(特罗凯)、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吉非替尼片(易瑞沙)、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恩度)、克唑替尼胶囊(赛可瑞)、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安维汀)、西妥昔单抗注射液(爱必妥)、利妥昔单抗注射液(美罗华)、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曲妥珠单抗(赫赛汀)。

  “使用恶性肿瘤靶向药物的住院或特殊门诊医疗费,先由患者用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再送区医保中心按照乙类药品进行手工报销。”曹女士如是说。

  据了解,恶性肿瘤患者使用靶向药,应该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目前赤峰市内办理住院或特殊门诊使用靶向药,需在使用前携带《赤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基因检测报告(原件或盖有指定医疗机构医保办公章的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4种材料到松山区医保中心经办大厅审批,办理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需同时提供病历复印件,每三个月审批一次。

  另悉,经审批转往异地住院或异地居住就医登记人员使用靶向药,在送审住院医疗费时,需要分别提供《赤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审批表》或《赤峰市松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登记表》复印件、三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出具的基因检测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指定医疗机构医保办公章的复印件)、疾病诊断证书(原件)、医疗费收据、医疗费清单、病历复印件(且住院病历有明确的用药记载明)、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慧择提示:松山区医保中心此次将硼替佐米(万珂)等十二种抗肿瘤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仅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而且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这种行为不仅受到了当地参保人员的赞赏,也为其他飞去提供了很好对策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