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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缴费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6 08:11

  【摘要】据了解,为了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使得医疗保险政策真正达到便民惠民的效果。天津市人社局在近日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缴费的相关《通知》,并且要求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该项新规。

  一是单位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通知》规定,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二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是个人参保人员补缴补支付的中断缴费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为满足个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通知》规定,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是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

  五是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六是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暂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七是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个人账户可一次性结清。

  慧择提示:天津市人社局此次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及待遇进行调整,不仅有利于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而且还有利于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相信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未来参保人员将会享受到更多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