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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人身保险犹豫期应不低于20天

更新时间:2017-08-28 14:10

  【摘要】昨日,国务院法制办下达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国务院向社会各界法律、保险业人士征求意见。《意见稿》中说明: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应该拥有20天以上的犹豫期。

  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
  此次修改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征求意见稿的第四十八条,新增“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业内人士认为,设立最短20天的“犹豫期”将有利于减少退保纠纷和消费者投诉。有了最短20天的犹豫期,投保人购买后仍有机会仔细思量或请教专业人士。
  此外,还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增加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联系方式。增加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并设定行政处罚。还新增治理“理赔难”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资本保证金达到2亿元后不再提取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前款规定的资本保证金达到人民币2亿元的,可以不再提取。”
  专家解读称,此举适度放松资金管制,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一是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

  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进一步放松业务管制,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一是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二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此外,规定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就再保险、互联网保险等制定管理办法。增加保险业务信息安全的原则性要求,增加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的有关规定。
  此外,本次修改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如将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慧择提示:很多保险行业的工作人员认为,人身保险犹豫期时间最短为20天的设立标准,可以减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退保纠纷和消费者投诉。但是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犹豫期时间的增加无疑是给了他们更多的时间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