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月14日,国务院法务部对先行《
保险法》中
产险、
人身险、中介机构、资金运用、公司内部治理、违规处罚等,都进行了修改。将会扩大保险资金的运营范围、放松保险业务管制。该份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15年11月14日,新版保险法内容仍有待国务院整合意见后下发。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在原有的10项监管措施中新增了4项:责令改进风险管理体系;责令调整业务结构或者资产结构;限制业务增长速度或者资产增长速度;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根据该份意见稿,监管机构将就再保险、互联网保险、公估人管理、纠纷调解制度、保险集团、相互保险等管理办法陆续制定并出台。同时,国务院还将制定由财政支持的
巨灾保险制度管理办法。
多位业内人士对称,2014年12月保监会曾向保险行内内部征求过一版“改动较为激进”的意见稿,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删去了彼时一些内容,例如原来希望调高保险公司设立门槛、允许寿险公司做医疗责任险业务等,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没有了这部分内容。
1.产险自留保费不再受限
对财险公司而言,业务量不再是制约资本的因素。
产险业有一个著名的“4倍规则”——《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现在应实行偿二代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拟将此条款删除。
这意味着产险公司不需要将超过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四倍的保费强制分出给再保险公司。
“偿一代规则下,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是与保费规模挂钩的,保费收入越高,资本要求就越高。将要实行的偿二代规则下,资本要求跟保费规模并无关系,利用财务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的方式将会失效。”14日,一位保险集团精算师称。
这意味着,对财险公司而言,业务量不再是制约资本的因素。一定资本下,风控越好,业务量就可以做得越多。
“产险业七成业务来自车险,而偿二代下车险的资本占用是其他财险险种中相对少的。如果4倍规则不改的话,会出现一种情况是,使绝大部分业务是车险的产险公司,风险虽低但规模依旧受限,这与资本要求与风险挂钩的新监管原则是冲突的,所以会删除。但对于再保公司,明年车险业务分出减少,保险交易所出现后,再保市场会面临很大的挑战。”一位再保公司人士称。
“这也是倒逼再保功能回归保障,而非仅通过财务再保险手段帮助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而一个是可能基于偿二代规则进行产品创新。”一位财险公司人士分析称。
所谓“财务再保险”,是利用业务分出降低自留保费,同时通过再保摊回手续费提前实现利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方式是实际资本除以最低资本,如此一来,分母减小、分子增加,偿付能力得到了提高。但实质上并没有实现风险转移,因为业务分出时即可获得部分预估手续费进入实际资本,半年之后才会根据赔付率调整手续费,偿付能力才可能会随之下降。
2.人身险增加年金业务
但在年金经营上,目前仍在初级阶段。
根据征求意见稿,人身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在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年金保险。
“目前,企业年金市场基本饱和,增量市场较小,可能监管层出于对职业年金的考虑,因为职业年金目前还不是省级统筹,如果县市级统筹的话,确实只有寿险公司才有这样的机构分布。”一位保险公司寿险部门负责人分析称。
目前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机构主要是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今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同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社保经办管理水平。
获得的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保险业累计受托管理4.3万户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占法人受托企业数的90%,累计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规模3174亿元,高于银行业(规模1365亿元)和信托业(规模74亿元)。
有业内人士认为,寿险公司和养老险公司对于年金业务的经营优势各异,一方面养老险公司已经有相对成熟的业务来源,寿险公司的年金业务仍需其他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另一方面大型寿险公司销售人员数量较多,分支机构分布较广,在销售和服务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而在年金经营上,目前仍在初级阶段。
“目前企业年金业务的利润率不高,受托业务基本难以盈利,并且年金业务不计入保费收入。不仅如此,由于企业年金是团体业务,而目前寿险公司是以代理人为主要自有销售队伍的模式。”一位保险公司寿险部门负责人称。
“对于养老保险公司来说,则有望向专业养老资产管理机构转型,将年金的销售和服务让位于寿险公司,自身专注于发展养老资产的投资管理,逐步形成差异化的发展模式。”一位大型保险公司人士分析。
慧择提示:此次对于产险的改革方案对财险公司而言,业务量不再是制约资本的因素。就人身险来说,在年金经营上,人身险增加了年金保险,而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但是人身险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