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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问题受关注 公共责任险遇冷

更新时间:2017-08-25 18:56
  【摘要】随着各地意外事件的不断突发,人们对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发生公共事故后,市民们可能遭遇猝不及防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的追责和事故的理赔也会受到关注。这些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都对事故难辞其咎,如果涉事单位在事前投保了相关责任险,那就可以为受害人提供一份保障,化解事后理赔过程中的一些纠纷。

  事故发生向公共责任险“找茬”
  青岛太平洋财险市南分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介绍:“公众责任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 、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在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工厂、学校、商场、医院等地,公共意外发生的概率非常高。一旦发生了事故,这些场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公众的安全往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他们如果在事前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便可将经济赔偿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
  公众安全如近期发生的天津爆炸事件,在湖北 、上海等地的“电梯事故”,以及去年年末上海外滩的踩踏事故,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

  投保需注意规定否则白投了
  如果发生了公共责任保险事故,责任方直接向受害者赔偿就行了吗?一般来说,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后才可赔偿;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的,保险公司是不认可的。记者查阅了一份“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其中列明了四种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一是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是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人民法院判决;四是保险公司认可的其它方式。
  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的一位保险销售人员表示:“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可能买了多份责任险,如一个餐厅老板,在三个不同的财险公司各买了一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三份保险的保障范围是重复的,构成重复保险。按照要求,如果是重复保险的话,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占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
  但是如果投保人买了人身险和责任险就不会叠加 。但是投保人也要注意一些保险公司免责条例。否则就会出现损失。”

  有政府兜底公共责任险遇冷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青岛目前的公共责任险的推行上并不是很乐观。一些企业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交这种保险白浪费钱。安监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对于企业上公共责任险也只能是保持鼓励的态度。
  有些企业即使投了责任险也会选择最低的标准。企业在投责任险时,保险公司会审核企业情况,并进行安全评级,设定最低保险额度与最高赔付额度。往往企业为了节省开支会选择最低额度。”
  从国内市场上看,企业购买公共责任险已经比较普遍,即由于自身问题给无关第三人造成的损失都会由商业保险公司赔偿,但购买的保险限额普遍偏低,一般在几百万人民币左右。
  以此次天津爆炸事故为例,很难覆盖实际的财产和人员伤亡损失。如果这样,那么承担货运险和人身险的保险公司,向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可追偿的财产将非常有限,可能需承担绝大部分损失。
  而对于爆炸区周边受损的居民而言,造成伤害的责任方有很大可能缺乏赔偿能力,无力赔偿部分则沦为政府财政补助,但政府收入来自纳税人,不可能无限兜底。居民若自行购买了人身险、家财险,则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再追偿,若未购买,则只能自行承担剩余损失部分。

  慧择提示:现在社会城市化速度在加快,公共安全成为了每个城市的最重视的问题。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就是以涉事单位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这一险种被业内称为综合型责任保险,适用范围比较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