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保险

用电安全保险

总 则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2009版)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坐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家用电器。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电脑软件、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以及摄影、摄像器材;

  (二)用于生产、商业经营以及办公使用的物品;

 

  (三)非法物品及违禁用品;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电压异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

  (三)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在维修、保养和试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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