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有所提高
更新时间:2017-08-25 07:16
【摘要】群众参保养老保险并且按时缴费,退休后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保障老年生活。吉林调整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
吉林省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超过10%。 据悉,此次调整涉及企业退休人员232万人。
调整时间和范围划分
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计算方法有普调与特调
普遍调整:1。每人每月增加115元。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人员。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2、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按普遍调整、高龄人员特殊调整后,未超过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高工,再给予倾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0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350元。企业退休高工倾斜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高于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1-5月份新增养老金将在下月补发
从2005年至2013年,国家已连续9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我省2010-2012年连续三年较大幅度超过国家标准提高养老金,三年的调整幅度分别达到13。3%、13。5%、15。6%,累计超出全国平均水平12。4个百分点,逐步缩小了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今年,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物价上涨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以及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实际情况,我省最终确定了略高于10%的人均调整水平。”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启臣介绍。
据了解,此次调整涉及企业退休人员232万人,各地将在5月20日前补发1-5月份新增的养老金。
对于这次调整的办法,刘启臣处长介绍说:“我省此次调整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着重体现公平,保证了所有退休人员的待遇都能普遍得到提高,包括不参与工龄项目调整的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同时,继续坚持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因素挂钩,多缴费,多得待遇。
另外,对高龄人员适当倾斜,是考虑到我省年龄大、退休早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仍然偏低的实际。而且,对企业退休高工给予重点倾斜。企业退休高工倾斜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封顶。在普调、按缴费年限和按年龄因素调整后,企业退休高工倾斜部分累加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
慧择提示:吉林上调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于不同人群的调整方式有所不同。退休人员可以领取更多的养老金,让自己的老年生活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