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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标准 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更新时间:2017-08-25 14:22
  【摘要】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一直以来还存在着差别待遇,如今,这种现象就要被打破了。扬州市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从1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实施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如何确定?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上下限基准数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

  缴费比例也得到了统一。据悉,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9%的比例共同缴费,其中用人单位7%,参保人员个人2%,同时用人单位按1%的比例、参保人员个人按3元/月(包括在职、退休人员)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

  从201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10%的比例共同缴费,其中用人单位8%,参保人员个人2%,同时用人单位按1%的比例、参保人员个人按3元/月(包括在职、退休人员)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10%的比例缴费,其中9%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为大病医疗救助金(退休人员个人按6元/每月)。

  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根据相关规定,调整规范了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2013年1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取消了医保一次性“余命年”缴费规定。

  对于退休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0%。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补缴年限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之前,医疗保险由于实行分级统筹管理,缴费和待遇标准不统一,“同城不同待遇”和异地就医结算不便的现象比较突出。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医保缴费和待遇统一标准,将为全市就医购药“一卡通”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