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长们对孩子的健康问题最为关心,通常会选择一份保险来提高对孩子的健康保障,国寿康宁儿童保险系列也是消费者询问比较多的产品,今天小编就国寿康宁少儿组合计划的保障责任进行简单介绍,也给想要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做个参考。
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教育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险金。
创业保险金
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豁免保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慧择提示:国寿康宁儿童保险系列中,国寿康宁少儿组合计划包含身故保险金、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费、年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多项保障责任,全面提高孩子成长路上的风险保障,为孩子的未来多上了一重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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