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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保险特定的保额理赔

更新时间:2011-06-08 14:23

  少儿保险特定的保额理赔

  [案例]蔡女士是一位外地来上海的打工者,于2007年7月为0岁女宝宝投保,购买的是10万元保额的寿险,2008年2月在回乡探亲过程中,母女遭遇车祸身亡,保险受益人获得保险公司2万元的赔付。

  [解读]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对于小于4周岁的少儿,各家保险公司都有赔付比例的规定:身故时,年龄不足1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20%;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40%;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60%;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80%,满4周岁,给付比例才能达到100%。

  我国《保险法》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这个标准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10万元,其他地区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