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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可借鉴国外经验

更新时间:2017-08-24 21:13

  【摘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试点以来,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政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基本条件。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都积极参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相比国外,我国的大病保险还是一个新生儿。

  对于中国来说,大病保险制度可能还算是个“新生儿”,商业健康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障管理和服务却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为缓解重大疾病带来的沉重负担,国际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不同模式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

  提到国外的医疗保险,就不得不说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商业医疗保险机构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主要为非营利性医疗保险机构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主要针对雇员和个人。另一部分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和公共医疗救助项目,该项目覆盖了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和享有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的家庭,主要由政府医疗照顾计划、医疗救助计划及儿童医疗保险计划等组成。

  尽管美国并没有单独的大病保险,但是其商业健康保险一般都会设置个人负担封顶额度,超过这一额度后,患者就不需要再自付费用。专门提供给老年人的社会医疗保险计划并没有设定自负封顶线,但是如果住院,绝大部分参保人只需要支付固定金额的费用,其余由联邦医保支付。除此之外,还引入了商业重疾险,不仅对医疗费用产生保障,还对因病产生的经济困难进行保障。

  美国政府部门不但利用税收等政策鞭策和支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而且在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险中,也注重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

  英国的大病保险是建立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英国法律确立了国家免费医疗福利制度,其医疗服务的提供基于患者需求而非支付能力,患者仅需支付部分处方费。因此,对于大病患者并无经济方面的压力,也少出现因病致贫的社会问题。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19世纪80年代通过了《疾病社会保险法》,这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社会医疗保险法律的诞生。法律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由雇主承担30%,雇员承担70%,它为占当时德国人口60%以上的500万产业工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

  德国作为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有着较为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法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健康保险为辅,两者相互支撑,在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较好地实现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贯彻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在大病医疗保险方面,德国在其社会法定医疗保险中规定,参加社会法定医疗保险的国民,不论其交纳的保费多少,均可享受包括门诊、用药和必要的住院和护理待遇。社会法定医疗保险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主要取决于个人经济收入,而享受的医疗保险服务则不以交纳费用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体现了“高收入帮助低收入,富人帮助穷人,团结互助、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宗旨。

  慧择提示:虽然大病保险如此重要,但是阿紫我国大病保险实施时间并不长,而且也没有外国完善。对于我国来说,可以根据本国国情借鉴一下外国的大病保险制度,这样也可以带动大病保险的发展,大病保险的作用才能够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