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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9月起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更新时间:2017-08-27 01:10
  【摘要】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主要解决人民因病致贫的问题。日前,贵州省表示从九月开始开展大病保险工作,贵州居民也会因此受益。

  近日,《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出台,明确贵州省将从今年9月起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方案》明确,贵州省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员,且具有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参合人员收取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总额的5%,并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及其基金运行情况逐步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参合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赔付范围,实行年度累计。大病保险保障度要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再提高10%以上的比例。

  《方案》指出,参合人员在省外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在其参合地县级或乡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自有网点,均可进行费用申报,只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新农合报账的相关资料,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审定后,即将新农合补偿金和大病保险理赔金支付到其指定的金融账户,实现费用申报“一站式”,资金兑付“一卡通”。参合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对其当次自付合规费用合并本年度以往合规自付费用累计,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同步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

  慧择提示: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对参合群众患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安排。但是大病保险在扩大面积的同时,还要提高保障水平,这样才能发挥大病保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