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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更新时间:2017-08-28 16:33
  【摘要】据了解,日前,江山市政府下发了《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江山市8万城乡老年人每月可领取60元养老。

  日前,江山市政府下发了《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江政发〔2009〕92号)。这标志着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据悉,随着这项险种的开展,江山市已形成覆盖城乡居民养老、医疗的社会保障体系。《办法》规定,2009年11月30日前已年满60周岁没有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老年人,不用缴费,可直接申领由政府提供的每月60元的基础养老金;2009年12月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从明年1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60周岁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届时全市近8万城乡老年人将受益,他们每月可领取60元养老。

  《办法》规定,45岁以上至60岁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至满60周岁,也允许补缴,总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45岁以下人员,按年缴费,总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如按每年100元缴费15年,到60岁至少每月领取100元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可加发每月40元优待养老金等待遇。

  《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自由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每人每年政府补贴30元。此外,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简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慧择提示: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江山市市民可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