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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讲解: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之比例和年限

更新时间:2017-08-28 16:14
  【摘要】人生在世,意外、风险总是在所难免的,为了缓解看病的经济和负担,很多人都会投保一份个人医疗保险。但有不少人在缴纳时对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的比例和年限不清楚,下面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之门急诊医疗费用缴纳比例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之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之门诊医疗单据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之三种特殊病门诊就医缴纳比例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之住院医疗缴纳比例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注意: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之年限
  2012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7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2009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
  2012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09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缴费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及时了解国家的新政策,因为这些政策的实施是对人民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定,学习了政策之后就能有的放矢。对相关方面和人生目标都有一个合理的规划与安排。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对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的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缴纳比例和年限等内容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会对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的一些事项有所知晓。如果大家还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