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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再保险分入业务 险企需有一定偿付能力

更新时间:2014-06-27 10:56
  【摘要】近期由于部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问题引发的一系列事件还未消散,这一问题引起了保监会的高度重视。为此,在险企想要承接再保险分入业务一事上,保监会发出了相关通知。下面小编为您讲述详细情况。

  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显示,经营再保险业务的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须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在150%以上。

  保监会表示,险企上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接受新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直到偿付能力充足率恢复至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在150%以上。《征求意见稿》还对业务规范、人员专业性做出要求,如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分支机构不得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应为再保险分入业务配备至少两名熟悉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等。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明确规定,经营再保险业务的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须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在150%以上。这一事件给各保险公司界定门槛,但也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