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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5 10:15
  【摘要】离职人员没有工作就没有了收入来源,失业保险可以给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近日湖北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其他相关政策。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从9月1日起,全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2011年的1100元、900元、750元三档标准,调整为1300元、1020元、900元;武汉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由现在的1100元调至1300元,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较大的是第三档为20%。

  武汉中心城区最低工资上涨
  据了解,武汉中心城区最低月薪比2011年标准上调了200元,上调幅度约18%。
  武汉市各个城区具体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执行全日制1300元/月,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等远城区执行第二档标准,1020元/月。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折算,即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4元、11元、9。5元三档。

  失业保险金、低保或将上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制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低保金标准的参照指标之一。按照惯例,湖北省此次最低工资水平上调后,失业保险金、低保金也会适时进行相应的上调。
  笔者昨从武汉市民政局获悉,年内武汉的低保标准还将上调一次,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

  我省最低薪资标准已调7次
  据了解,湖北省于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之后,于1999年、2002年、2005年、2007年、2008年、2010年、2011年7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低于最低标准最高罚3万元
  省政府要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后,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实施后,低于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及时变更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可匿名)。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补齐所有欠薪,并将被处以5000元-30000元的罚款。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尚贤军介绍,此番调标,是按照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依据近两年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有利于逐步提高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实现跨越式发展。

  慧择提示:湖北市为失业人员提供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失业保障金,使失业人员的生活有了保障,增强了人们的信心,促进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