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保价包括运输货物保价和仓储货物保价,其中又以运输货物保价为典型。长期以来,物流保险与货物保价以不同的方式应用于企业的风险管理而并行不悖。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综合性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理念得到推崇,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股“船公司登陆”的潮流。船公司纷纷在各物流节点设立物流中心,其身份也逐渐从单纯的承运人向综合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变。第三方物流企业除了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等基本服务外,还提供代理保险、出口通关、包装、分拨等附加服务。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代理物流保险服务,便产生了物流保险与货物保价的重叠区域。由于保险和保价在功能上存在着替代性,因此实务中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比较物流保险与货物保价的概念,对刚刚起步的物流保险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运输货物保价及其起源
如前所述,货物保价以运输货物保价为典型。因此,考察运输货物保价及其起源便具有了分析问题的代表性。从运输方式的角度来看,运输货物保价还可以称之为保价运输。所谓保价运输,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对货物声明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方式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值附加费。一旦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发生货物损失,承运人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托运人以保价额度以内的赔偿。
保价运输滥觞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和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18世纪以来,国际贸易主要以海洋运输的方式完成货物的物理性流动。海上运输是一种高风险作业的行业,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制度。但同时又对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做出例外性规定,即允许“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货物运输不受承运人责任限额的约束,这种排除适用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便是保价运输。后来,航运业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制度又被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等借鉴,由此形成了普遍意义上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保价运输就是为适应这一制度而产生的,其适用完全依赖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的例外性约定。因此说,保价运输体现了当事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自治,展现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法律衡平原则相结合的法律理念。
(二) 物流保险与货物保价的相同点
1. 从形式上看,委托人均在基础运费以外,额外支付了“保费”。不过委托人在货物保价条件下支付的是保值附加费,其实际构成物流费用的一部分;而在保险条件下支付的是“
保险费”,其并不实际构成物流费用。
2. 从过程上看,委托人的货物均发生了灭失、损坏或交付迟延。
3. 从效果上看,委托人均因货损获得了赔偿。
(三) 物流保险与货物保价的不同点
1. 二者风险管理的方式不同
物流保险是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防范机制。货物保价是把保值附加费积聚起来,形成保价基金用以偿付损失。简言之,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物流保险属于风险转嫁,货物保价则属于风险自留。
2. 所“保”风险的范围不同
货物保价仅仅是对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做出例外性和补充性的一种商业安排,因此其发生作用的前提是承运人负有不可免责的过失责任。粗略地对比,其大致相当于物流责任保险范围。但物流保险还包括物流货物保险,其承保的风险还可以包括第三人侵权行为、不可抗力等导致的损失。
3. 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不同
一旦发生货物损失,在货物保价条件下,通常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而在物流保险条件下,则是由
保险公司承担货损风险。更进一步地,在物流保险条件下,即便是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导致货物损失,托运人也可以直接向
保险人索赔,然后再由保险人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
4. 保险标的物方面的差别
按照保险惯例,某些不能承保的货物亦在办理货物保价之列。一般而言,物流保险可承保的损失应该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对于私人信函、身份证件等函件类货物而言,一般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但可以办理货物保价。
5. 业务操作方面的区别
(1)两者涉及的当事人不同
除托运人、承运人以外,物流保险还涉及保险人。
(2)两者合同文书表现形式不同
实践中保价约定多以运单或仓单等物流单据的保价条款形式出现,而保险约定既可以保险条款,又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出现。
(3)两者费用的最终收取人不同
保值附加费直接并最终支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而保险费一般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即使在第三方物流企业代理保险条件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只是代收人,最终收取人仍然是保险人。
(4)两者的索赔程序不同
一般而言,货物保价的索赔程序较为简便,要求提供的相关单证也比较少;而保险程序相对繁琐。
(四) 物流保险与货物保价重叠时的若干问题分析
如前所述,由于形式上的相似性以及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替代性,在综合物流服务条件下,货物保价与物流保险存在着重叠的区域,因此经常被托运人或第三方物流企业混淆。实践表明,混淆保价与保险可能引致很多的法律问题。
1. 把货物保价当成物流保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收到保值附加费后,没有及时启动特殊处理流程对保价货物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而是直接去投保。一般来说,这有可能导致货物破损率上升并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运营管理危机,但尚不至于引起法律纠纷。因为给保价货物办理投保手续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更为“特殊”的处理流程,即一旦遇到货物损失,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从保险公司受偿后再偿付委托人。
如果委托人把货物保价当成了物流保险,本来该办理保险的却办理了货物保价,其面临的风险很大。按照法律规定,非因第三方物流企业过失如不可抗力、第三者侵权等导致的货物损失,第三方物流企业得以免责。此时,一旦发生上述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委托人将不能得到赔偿。
2. 把物流保险当成货物保价
实践中,一些企业认为办理货物保险手续繁琐、费用昂贵,因此铤而走险将代理保险按照货物保价的方式操作,且称之为“自营保险”。笔者认为,所谓的“自营保险”是极不可取的。首先,从法理上讲,“自营保险”是非法的,因为开办保险业务需得到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其次,从实践中看,“自营保险”埋藏着巨大的风险。如本文所述,货物保价和物流货物保险所“保”风险的范围不同。如果遇到第三人侵权或不可抗力事件等,货物损失可能是巨大的,但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很有可能导致其损失惨重。
另外,即使没有发生货物损失,因物流委托合同中约定了第三方物流企业负有代理保险的义务,企业把物流保险当成货物保价的行为亦可能招致委托人提起违约之诉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