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界对物流保险概念的三类界说
更新时间:2008-11-27 15:21
随着现代物流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物流保险的说法已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但是,什么是物流保险?物流保险这个概念究竟该如何定义才算科学?一直以来,这些本质性的问题迟迟没有得到回答。理论研究的滞后已远远不能跟上物流保险实践的发展需要,进而导致了实务中认识上的诸多混乱。比如,实践中不乏一些人士认为物流保险就是“有关物流的保险”。举例来说,这种观点认为在企业内部物流活动中,物流设备或者器械如托盘、叉车、吊机等的保险也是物流保险。然而,这在传统保险中却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范畴。笔者认为,物流保险的概念应该有其严格的定义,切忌望文生义。
笔者总结出实务界对物流保险的各种认识,大致有以下三类界说:
1、行为说
这种观点认为,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各个环节的保险进行系统地集成,就是物流保险。 这种观点的逻辑是,各环节物流活动的集成是现代物流,相应地,各环节保险的集成就是物流保险。由于其定义物流保险的出发点是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而物流活动属于“行为”的范畴,因此笔者将这种界说归纳为“行为说”。
然而,传统保险产品并不能满足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例如,“在传统保险体系下,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造成了托运人不得不按环节投保”;“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不能无缝覆盖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第三方物流保险存在真空”;“传统保险的制度设计与现代物流不配套”等。 无疑,“行为说”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物流保险区别于传统货运险、仓储保险等各环节保险的一些特征。但是,这种定义在实践中并不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首先,保险产品的开发自成一套严格的体系,而物流活动涉及众多环节,实务中很难将如此众多的环节进行科学、系统的集成。其次,即便有一种方法能够实现物流各环节保险的集成,但是类似于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环节本来并没有相应地保险产品覆盖这些领域,如何集成还将面临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最后,我国现阶段物流企业大多脱胎于传统的运输企业、仓储企业、货代企业等,其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其操作模式也不一而同。即便真的有一款集成了现代物流各项功能的物流保险产品问世,其能否适合参差不齐、模式各异的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还是个未知数,其产品的存活能力当然也成为一个未知数。
2、 主体说
这种观点认为,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即物流企业在物流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业务风险,能够保障上述风险的保险称为物流保险。这种观点定义物流保险的立脚点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属于物流活动的经营主体,因此笔者将其归纳为“主体说”。
“主体说”认为只有在物流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业务风险才属于物流保险保障的范围,这与“行为说”的观点是一致的。但不同的是,“主体说”更多地是站在企业物流风险管理的角度,把与物流活动各环节相关的其他保险也纳入了物流保险的范畴。例如,物流企业在谈到运输环节风险管理的时候,除了要保货运险以外,还要保运输工具险。在谈到仓储环节风险管理的时候,除了要保仓储货物财产保险以外,还要保仓储基础设施、仓储设备等的财产保险。因此,“主体说”的观点更适合物流企业的风险管理。
“主体说”适应了物流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实务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与物流各环节相关的其他保险,如运输工具保险、仓储设施及设备保险等毕竟与非物流企业的相关保险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差异,将其列入物流保险的范畴难免有外延扩大和牵强附会之嫌。
3、 产品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流保险是顺应现代物流的发展潮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保险产品,该产品旨在防范现代物流管理中的相关风险。根据物流操作模式的不同,物流保险可以分为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很显然,这种观点是站在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角度上定义物流保险概念的,因此笔者将之归纳为“产品说”。
“产品说”按照物流操作模式的不同,分为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较好地解决了“行为说”在实践中难以科学集成各环节物流活动的不足,也避免了“主体说”外延过大导致的牵强附会。但是,“产品说”却造成了传统保险产品体系下新的逻辑上的混乱。
这种逻辑上的混乱具体表现为:传统的货物运输保险、仓储保险等各环节保险与物流货物保险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从属关系?换言之,传统的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财产保险是否属于物流保险范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物流保险产品手册》“开发背景”中提到:“借助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保险业务的增长,同时实现货运保险的转化和再次发力,加强物流保险市场的调研和物流产品的开发势在必行。” 该手册还在“推广说明”中提到要“争取大中型生产型/采购型/物流企业投保,作为其投保货运险的替代并扩大业务规模”。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产品说”认为物流保险是传统货运险的“转化”和“替代”产品。换言之,“产品说”将物流保险与传统的运输环节保险定位为并列的关系。
笔者不完全赞成这种观点。首先,根据物流的定义,运输只是物流的一个环节,虽然运输环节所占的比重很大,但终究只能完成物流的一项功能,运输不能等同于物流。因此,运输与物流至少应该是从属的关系而不是并列的关系。 反映到保险领域,运输保险与物流保险自然也不可能是并列关系。其次,物流保险还包括物流责任保险。物流责任保险是顺应第三方物流业务模式诞生以后开发的新的保险产品,从分类上应该属于责任保险范畴,而传统的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二者属于不同的范畴,根本不具有并列关系的基础。
由此可见,“产品说”认为传统运输保险是物流保险的“转化”和“替代”,二者是并列关系,运输保险不属于物流保险范畴,这种观点既不符合现代物流的理论和实践,又缩小了物流保险概念的外延。总之,“产品说”的观点也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