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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从哪些方面完善我国保险法律体系

更新时间:2013-05-09 14:26
  【摘要】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或者一个行业的运转,都离不开规矩的约束,保险业发展也不例外,离不开完善的法制环境。但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与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金融功能还有一定差距。当前,保险业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行业面临的新形式、新任务和新要求,并正确判断和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着重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保险法律体系。

  第一,争取政策支持进而转化为法律红利。一方面,完善保险法律体系的目的在于提高全社会控制和化解意外风险的整体能力,目前我国应根据经济社会面临的重点风险因素,针对建立多层次、多方位风险管理体系的客观需求,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如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包括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等;争取税收支持政策,包括消费者购买养老、医疗保险产品税收递延政策,政策性和非盈利性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等。另一方面,积极推动部分重点领域立法,转政策红利为法律红利。如刚颁布不久的《农业保险条例》就有力地规范促进农业保险逐步发展成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保险活动,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发挥了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方面的优势。

  第二,制定新型保险机构和业务监管规范。法律的制定要以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具体到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针对研究制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互助保险组织、专属保险公司,以及网络保险、经办服务等创新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就亟须完善。如由“三马”联手设立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将突破国内现有保险营销模式,不设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主攻责任险、保证险等两大类险种,这就对目前的保险监管体制提出了新课题和新挑战,如何在此种销售模式下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制定者提出新思路,想出新办法,拿出新举措。

  第三,明确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法律责任。因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普遍性、灵活性和及时性,在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因而亟须由中国保监会明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法律责任。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中有关立项、起草、调研、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系列环节,要分别加以详细规定;对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进而推动保险法律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

  第四,建立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法律审核制度。近年来,国务院对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高度重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首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应当放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早期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以及可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上;其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有重点,进行专项清理,每次的侧重点随着实践不同而应当有所变化;最后,要建立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定期机制,由职能部门统一协调和牵头,实行集体决策,提高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慧择提示:保险法律体系建设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只有有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保险业各成员在进行保险活动时才能有规矩可巡,从而才能更好的开展各项保险活动,为保险客户提供更实惠更优质的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