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08-10-31 17:18
 

  《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出台,比全国提前两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根据该办法,我省将按照“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在区域统筹区(包括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五指山、东方、定安、屯昌、澄迈、临高、昌江、乐东、陵水、白沙、保亭、琼中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全国提前两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根据该办法,对于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农垦非农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农垦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户口所在区域统筹区市、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据了解,区域统筹区做为一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实行基金区域统筹、市县经办、余缺调剂的模式。区域统筹区内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收机构、统一经办机构。

  据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厅长王应际介绍,2007年海口、三亚、东方3个国家级医保试点城市和屯昌省级医保试点县共有48.93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占这三市一县应参保人数的96.46%。从2007年9月至当年底,以上三市一县共有2942人享受了医保待遇,人均支付水平1404元。

  王应际表示,目前海南有近150万名城镇非从业居民没有基本医疗保障,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他们身上尤为突出。为此,海南省决心提前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全覆盖。

  2008年缴费时间为第二季度

  具有区域统筹区范围内各市、县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大中小学校在校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生在学籍所在地参保。

  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

  2008年缴费时间为第二季度,东方、屯昌缴纳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的保险费,居民参保缴费后从2008年的9月1日至2009年的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市、县(含洋浦)缴纳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保险费,居民参保缴费后从2008年的7月1日至2009年的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从2009年起,每年第四季度为下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时间。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40元

  根据办法,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4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8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70元。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助。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

  依照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停止享受待遇。

  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个人按支付比例承担。

  根据办法制定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连续参保3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3000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6000元;连续参保8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其中,东方、屯昌2008年的9月1日至2009年的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参保人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7000元;其他市县(含洋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参保人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区域统筹区外居住的参保人也可报销

  在参保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外居住的参保人,由本人申请,可在居住地选择两家定点医院,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临时外出因急性病在异地住院抢救的,在10个工作日内(包括10个工作日)应向所属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