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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社保的重复参保现象

更新时间:2017-08-25 23:08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是我国社保相关制度衔接不够、部门职责交叉等缺陷逐渐显露,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便是重复参保显现严重。事实上,在解决重复参保问题上,国家此前已早有政策出台,但由于制度本身缺陷和各地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实施效果欠佳。
  

来自农村的小陈上中学时在老家河北加入了新农合,后来到某集团北京分公司工作时,又参加了公司统一办理的职工医疗保险,于是小陈就成为了重复参保者千万大军中的一员。
  审计署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112.42万人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居保,1086.11万人重复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业与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人员的流动对政府传统的户口和档案管理体系造成了冲击,出现了政府数不清人头的问题,由此产生了重复参保现象。而社保服务“多龙治水”的管理体系,社保征记信息平台的缺失,造成重复参保的“泛滥”。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博士后张盈华表示,制度上缺乏明确的衔接办法,各地受利益驱动,在转移接续上积极性不高,也是造成重复参保的原因。
  事实上,早在2009年,人保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张盈华表示,这一规定从政策上解决了养老金的转移接续问题,而事实上实施效果不佳,“没有强制性要求,且原参保地转出基金的积极性不高,常常以各种理由推诿,最后大部分人因耗不起时间和精力,而选择不了了之”。
  “新农合归卫生管,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归社保管,两方争夺资源。”杨燕绥认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时间和金额带有不确定性,各地医疗成本差异巨大,转移接续更加困难。
  2010年国家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转移接续,医保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但对统筹基金的转移安排未做任何说明,而这一块正是医保关系转出地和接受地的矛盾所在。
  按照《办法》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可退出新农合。但张盈华调查发现,由于新农合政府补助高,个人支付的成本很低,参保人退保积极性不高。“有人在医保报销时,利用制度漏洞,通过农民和职工两种身份,重复报销,重复获益,大部分人不愿意退保。而从扩大资金规模的角度考虑,村里也不愿意让村民退出。”
  慧择提示:要解决重复参保问题,就必须在源头上遏制。既然知道制度上缺乏明确的衔接办法,各地受利益驱动,在转移接续上积极性不高,也是造成重复参保的原因, 就应该下大力气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