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真相我们」,和大家聊聊保险避债的话题。
这算是销售误导的一个重灾区了。不少欠了一屁股债的人,一听借钱不用还,反而能给家人留一笔钱,就很心动,赶紧买买买。
殊不知隐患大着呢!泼盆冷水:浙江、江苏等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利用保险来赖债的行为已经say NO了。
即使你不同意退保,法院也能强制给退掉,再拿你保单的现金价值去抵债(据芝麻信用去年初发布的老赖地图,江浙地区每年立案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在100万以上。难怪最高法都被“惹毛”了。)。
不信?
那给大家看个案例,《江苏法制报》公开登报过:
就算上面的案子你没看过,那这条新闻不会陌生吧:
可见,保险真不是代理人口中避债的“保险箱”,该还的钱还是要还。
这里有人可能要问了:两个案例被强制执行的都是理财保险,那像寿险、重疾险、意外险这些人身保险,也不能“网开一面”?
剧个透:很遗憾,也不乐观呢……
1、为何我要说保险不能避债?
这就必要认真为大家分析下:为什么保险大部分情况下不能避债。
这个问题如果换种思路,就是:代理人凭啥认为保险能避债。
就像我们找的这张图,他们的法律依据如下:
如果将上述依据视作一块块“盾牌”的话,那译成人话可总结如下:
盾牌1:保险能对抗“代位求偿权”盾牌2:保险能避免被冻结盾牌3:指定受益人,保险赔款不必用来偿债,也不用交遗产税盾牌4:人寿保单不能被强制执行
是不是看着还真像那么回事?别急,下面一一来打脸。
1.保险能对抗“代位求偿权”
对应的《合同法》原文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是不是没看懂?那举个栗子:
A找B借了10万,C又找A借了5万,由于A老不还钱,于是B向法院申请,让C直接把5万块还给他。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但“代位求偿权”对人寿保险(比如寿险、意外险)不管用。
因为人寿保险是以被保人的生命作为标的物。为防范有人杀人抵债,理赔时,保险公司通常只认3个人:即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
也就是说,其他人是没法从保险公司这里把钱拿走的。
举例说明:
A跟B借了10万,A的父亲最近车祸去世,生前买了一份10万保额的寿险,A是受益人,这时B是不能代替A去找保险公司要钱的。
有人急了:这不就说明保险能避债吗?
别急呀,话还没说完……事实上,一旦A把这10万领走,就变成他的个人财产了,B就能上门讨债了。
那A拖着不去领行不行呢?
行!《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人寿保险的被保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诉讼有效期是5年,从他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算。
也就是说,这10万最多能在保险公司放5年。
但拖着不理赔,A就得承担事故原因难以确认、保险证据丧失等风险,即可能拿不到钱。
毕竟明明能拿钱走人,就是不拿,保险公司不觉得有问题才怪。
2.保单不能被冻结
对应《保险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说的是,一旦发生约定的事故,那保险公司就必须把钱赔给受益人/被保人,借钱的人不能找法院说“他欠了我300万,赶紧把赔款给冻结。”
但就像前面说的,一旦领了赔偿金,就算个人财产了,那有债当然要还了。
比如老王车祸死了,保险公司要赔50万,受益人是他老婆。而老王在婚后向老张借过20万。
根据《婚姻法》第41条“夫妻共同的债务,得共同偿还”,那老王老婆就得替老王还钱。
更关键的是,债权人或法院如果能证明:老王当初买保险就是想恶意避债,或者用了非法的钱,或涉嫌拿保险洗钱、恶意转移财产、恶意避税等,那保险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既然合同都无效了,也就谈不上冻不冻结的问题了。
3.指定受益人,理赔款不变遗产
有没有受益人,确实区别蛮大。
指定了受益人(包含法定受益人):那身故赔偿金,是不必用来抵偿生前的债务,也不用交遗产税的。没有受益人:就变成遗产了,由继承人平分。
此时又有欠债的话,那按《继承法》,遗产要先用来还债。
好在不用多还,遗产有多少,就还多少。
怕债权人还追着要钱,那还可以放弃继承权。就像上面这条新闻。
所以,再来回答保险能不能避债的问题,基本能得出结论了:大部分情况不能!所谓的“盾牌1、2、3”不过对法律的错误解读罢了。
而且,为了打消老赖们的侥幸心理。
浙江高院、江苏高院近年先后发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核心就是要打破“人寿保单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幻想,也就是说盾牌4也是靠不住的。
这么厉害的《通知》,简单说下要点吧。
1.重疾险都能被强制执行
如果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是被执行人,那他保单的生存金、红利、现金价值、保险金等都可以用来偿债。
换句话说,什么寿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年金险、分红险、万能险、财产险……就统统不能避债了。
当然,法理也不完全无情,如果强制执行时已经出险,比如得了癌症,那法院会给欠钱的人及其家属,留一点钱,保障他们的生存生活所需。
2.保险公司不配合调查将受惩罚
按规定,如果法院想调查、冻结保单时,保险公司必须配合。不配合,又拿不出正当理由,那法院可以民事制裁保险公司。
3.被保人、受益人可交钱“保”单
关于人寿保单能不能被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又合不合法,业内争议其实非常大。
因为它保障的是被保人的生命或健康,那如果强行退保,被保人不仅失去了保障,受益人也失去了领赔偿金的权利。
考虑到这种情况,江苏高院进行了“折中”——
强制执行前会先通知如果被保人、受益人。想保留保单,只要交和保单退保金一样的钱就可以了。
4.法院可强制解除合同
我们说过,现金价值就是退保金。而退保,只有投保人有这个权利。因为合同是他和保险公司签的,钱也是他交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那如果投保人拒不退保,并玩“失联”呢?那法院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退保。
如果投保人因此起诉保险公司,记住,《通知》说了,法院不会受理。若是被保人、受益人认为法院做的不妥,那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问题是,法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会自己打自己脸吗?从实际案例看,全国尤其是山东、浙江的保单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的已经不再少数。
3、保险能避债的极少数情况是?
看到这里,估计有人绝望了,难道保险真不能避债?
少数情况能。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1、保费来源必须合法;
2、保单要指定受益人,而且受益人最好指定多人;否则受益人就一个,又先死了,赔款一样变遗产。
3、投保人跟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欠钱的人最好不要当投保人
投保前,保单的现金价值确实是投保人的;可事故一旦发生,性质就变了,即理赔款属于指定的受益人了,跟投保人一点关系没有。
当然了,如果是投保人欠钱不还,那只要没出险,保单还是能被强制执行。因此,欠钱的就最好不要做投保人了。
4、受益人跟负债没关系
不然拿到钱一样要偿债,所以配偶最好不要指定为受益人,但父母、未成年子女可以。
拿栗子说话。
张三欠了李四50万,而他借钱时,早给自己买了一份50万保额的寿险,受益人是他儿子小张。
钱没还上,张三就死了,小张拿到了50万身故赔款。这种情况,就是能避债的——法制社会,可没有父债子偿的说法。
当然,如果张三儿子自己愿意还钱,也可以。
4、一个小彩蛋:这些地方投保很幸运
在浙江、江苏,虽然无论是理财险、财产险还是人身险,都不能避债。
但前面我也说了,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目前法律界有很大争议。
所以,一些省市处理起来会比较友好:
某律师收集了各地法院最近七年关于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裁判共88例,大部分被强制执行
比如广东、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这么说的:
人寿保险权益可冻结、可处分,但人寿保险合同不可被强制解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是这么说的:
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被执行人不同意退保,法院不可强制退保。
那在这两个地方投保就有福了……
氮素,浙江、江苏在全国的影响力可不小,不排除后期其他地方高院会跟进或修改原来的条文。
而且我国不是判例法,也就是说,同一个案件,不同法院可能会给出不同判决;不同案件,同一个法院也可能给出不同的判决。
所以呢,还是别对保险避债抱有太大期望啦,代理人想拿这套说辞来忽悠你买保险,可以直接把这篇文章甩给他看了……
最后提醒下:那种一张保单既保寿险,又保重疾、意外、医疗的,最好少买,否则主险被强制退保了,所有附加险也都失效了……那真是欲哭无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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