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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育保险有新规

更新时间:2008-11-10 09:55

       新近出台的《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引起很多市民的关注。最近,众多读者来电咨询一些新的政策,记者就读者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咨询了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怀孕职工可补办
       合肥市黄女士的单位,只给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等三险,没有生育保险。她现在已经怀孕7个月了,希望能要求单位补办生育保险,咨询补办后自己是否还来得及享受。
       据了解,黄女士的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按照新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登记,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足额补缴登记期限至现参保登记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也需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和滞纳金,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保险待遇。
享受保险时间有变动
       合肥市的高女士提出疑问,以前规定的生育保险必须缴费满一年才能享受,这个规定是否会有变动?
       据了解,根据新办法,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外地生育先备案
       戴女士的单位已经为她连续缴纳3年生育保险。她现在怀孕了,因为身体不好,母亲要求她回安庆老家生育,家人能照顾她。戴女士不清楚异地生育需办理什么手续,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记者了解到,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参保职工确需异地生育的,备案时应提供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参保职工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应当在1周内电话报经办机构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