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风险和救助农业灾害的一项制度安排,是加大对“三农”工作支持力度的一个新探索、新举措,是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免收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后又一项新的惠农措施,对于规避农业经营风险、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国家农业保险工作试点省份的江苏,在当地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很多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那么,江苏有哪些好的经验?前不久,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金融办主任汪泉接受了本报的专访。
记者:根据统计数据,截至去年10月31日,江苏省农险保费超过4.6亿元。其中,承保水稻2900多万亩,承保面接近90%,保费收入3.2亿元;承保能繁母猪135万头,承保面超过90%,保费收入约8000万元。预计到年底,小麦、油菜等冬季作物的承保面也将达到较高水平。面对如此喜人的成绩,您认为,江苏省在农业保险方面做了哪些实实在在的工作?
汪泉:江苏省非常重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2004年以来,我省淮安、苏州等地就先后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今年,我省被国家列为农业保险工作试点省份,省政府将其确定为2007年全省50项重点工作之一。一年来,我们主要坚持三措并举,稳步推进。
首先是多管齐下,省政府全力推进。一是政策到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对全省农险试点工作提出了总体指导意见,确定2007年全省水稻、小麦、棉花、油菜和玉米等主要农险试点品种覆盖面不低于各省辖市种植面积的30%。二是补贴到位。《通知》明确提出,对水稻、小麦等五个主要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60%;对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的保费补贴,原则上参照对以上主要种植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三是组织到位。省政府成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了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工作座谈会。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其次是因地制宜,全省各地齐头并进。各市根据当地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农业保险试点方案。通过探索,在全省逐渐形成了以淮安为代表的农险“联办共保”模式和以苏州为代表的“委托代办”模式。淮安市的“联办共保”是政府与保险公司按7:3比例共担经营风险。保费按7:3比例进入双方风险基金账户,赔付时,按同比例赔付;如果遇大灾,历年积累的风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由双方按7:3的比例分摊补足。全省选择“联办共保”模式的还有南京、宿迁等大部分省辖市。苏州市的“委托代办”模式是委托专业保险公司代办农险业务。保费收入总额扣除管理费的结余部分,全部纳入农业保险基金。以农业保险基金来补偿自然风险造成农业的损失,不足部分由政府兜底。选择“委托代办”模式的还有无锡、扬州等市。
再次是市场运作,农险试点高效规范。江苏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方法,不是采取行政命令式的大包大揽,而是明确政府职能,采取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2006年出台的《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就鼓励保险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今年的试点又要求,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提供专业保险服务。为调动商业保险积极性,一方面,省政府明确,试点地区政府及财政拨款单位在投保机动车险、财产险等保险业务时,应优先考虑参与农业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实现“以险养险”。另一方面,引导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求参保公司规范管理,切实做好农业保险服务,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将好事办好,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记者:您曾在金融部门工作近二十年,如今,又在省政府就职,您对下一阶段做好农业保险有什么好的建议?
汪泉: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磨合、提高的过程。我们应借鉴各国有益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职能,使得农业保险成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低收益的特点,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我认为需要国家用法律、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予以调节。
从法律手段来讲,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随着我省农险试点的不断深入,我们觉得急需法律支持,如农业保险的性质、目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国家扶持、监督管理、风险基金建立等都亟待规范。世贸组织《农业协议》关于绿箱政策的规范,为我国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当务之急,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有关条例,保证下一阶段试点顺利开展。
从经济手段来讲,一是应明确保费补贴。实行农险保费补贴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的核心。我们建议逐步将保费补贴的比重、办法加以明确。二是扩大补贴险种。目前国家财政仅对水稻、小麦等主要种植险品种予以补贴。我们建议将保费补贴目录逐步扩大到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三是扩大税收优惠。目前我国农险经营仅免征营业税,尚需缴纳所得税,不利于农险风险基金的积累。我们建议免除农险业务所得税;并允许将农险保费计入农产品成本,使农产品在保费摊销上享受与工业品同等的待遇。四是鼓励农民参保。农户连续交费但连年不发生灾害,得不到保险赔偿,将导致参保积极性下降。建议研究无赔款优待政策。
从行政手段来讲,一方面应明确部门职责。农业保险既是一项农村工作,又是一项金融工作,政策性、业务性都很强,需要各个部门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建议国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运行机制,建立保险、农业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的核保、定损、理赔机制,让农民放心满意。另一方面能否将粮食直补的一部分转为保费,变送补贴为送保险。如果解释得当、群众理解,将大大减少保费收取的工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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