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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17-11-10 16:23

  【摘要】中国人寿推出的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整个家庭进行保障的产品,保障范围十分全面,因此受到很多家庭追捧。在购买的时候,消费者也需要注意保险条款,以防止后期出现理赔纠纷。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使用未经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的电器、燃气灶具(选择保险责任 A 者,不受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残疾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慧择提示: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有哪些?主要包含保险责任、交费宽限期、残疾程度的鉴定等内容,其中免责条款是最为重要的一条,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防止后期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