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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终身疾病保险条款详解

更新时间:2017-11-10 16:09

  【摘要】众所周知,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消费者在购买国寿终身疾病保险时,需要认真查看保险条款的约定,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国寿终身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知识。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慧择提示:国寿终身疾病保险条款有哪些?国寿终身疾病保险条款包括投保范围、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等,消费者在投保时需要格外注意,防止影响后续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