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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康重大疾病保险免责条款

更新时间:2017-11-07 09:38

  【摘要】中国人寿推出的“国寿鸿康重大疾病保险”,由于提供50种重疾+10种特定疾病保障,一经面世便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如果消费者打算购买,还需要关注其免责条款,今天小编就来带大家看一下国寿鸿康重大疾病保险的免责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慧择提示:国寿鸿康重大疾病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驾;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原因造成的伤害保险公司不担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