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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知识

更新时间:2017-10-26 18:07
  【摘要】重大疾病常常会使一个家庭“因病返贫”,为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专属健康保障产品——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知识。

  保障范围

  有若在观察期180天内,经首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疾病中的一种,附加合同终止,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息退还,主合同同时终止,不计息退还所交保费;若在观察期180天后,经首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疾病中的一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豁免保险费有若在观察期180天后,经首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疾病中一种,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间内,则豁免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及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能力人的除外;时为无民事行能力人的除外;时为无民事行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主要是重大疾病分娩,在合同生效的180天内,经首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疾病中的一种,退还保费;在合同生效的180天外,按约给付保险金。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免责条款中规定,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等八种情形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