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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分享

更新时间:2017-10-26 18:06
  【摘要】为了更好地了解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很多想要投保的消费者都想知道这款保险的利益条款内容。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部分利益条款,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慧择提示:此次分享的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的内容主要有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