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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须知

更新时间:2017-10-26 18:08
  【摘要】最近一段时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受到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很多消费者都想买一份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以备不时之需。但投保之前,消费者不妨先看看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须知。

  保障范围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180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搭乘客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再按1倍基本保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须知主要有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两方面的内容,保障范围主要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等,免责条款中则规定了十二种责任免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