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推出了一款创新组合分红、万能和专项防癌保险产品——国寿放鑫保组合计划。它涵盖癌症、身故、养老、理财等多方面内容,保障范围非常广,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认可。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国寿放鑫保组合计划的保障范围。
生存保险金
(1)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祝寿金领取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
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
生存至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a、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b、在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我们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合同生效满三周年仍生存,可向我们申请年金。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在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慧择提示:国寿放鑫保组合计划保障范围主要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身故保险金、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保费豁免、年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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