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免责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5 17:25
  【摘要】很多人都会在出国之前购买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但面对部分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内容就是不承担保险金的具体情形: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面对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等十四种情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退还保单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