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出国的人都会购买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但购买之前,理应先了解这款保险的保险责任,因为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分享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的内容,以下内容是关于保险责任的合同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上述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五、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限额内按实际支出给付遗体遣返费,本项给付不受本条第四款约定的限制。
慧择提示:由以上保险合同条款可知,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主要有意外身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意外伤残等方面,当给付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此外,意外身故还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限额内按实际支出给付的遗体遣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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