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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指定场所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详解

更新时间:2017-10-23 15:29

  【摘要】国寿指定场所意外伤害保险70周岁以下均可投保,保险期间为一年,在合同指定场所如电影院、理发店、饭店、旅馆等保障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与身故。为了使消费者更好的了解这款保险产品,小编今天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寿指定场所意外伤害保险的利益条款。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慧择提示:国寿指定场所意外伤害保险的利益条款包含哪些内容?国寿指定场所意外伤害保险的利益条款包含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交费宽限期、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合同终止和附则等十一部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