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国寿鑫裕保险组合计划产品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3 09:59

  【摘要】国寿鑫裕保险组合计划是由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国寿鑫裕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国寿鑫裕护理保险组成。并为消费者提供多重保障,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岁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止。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男性:六十和六十五周岁两种;女性:五十五和六十周岁两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

  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为二十五年。


  

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累计已给付养老年金之和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已超过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则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慧择提示:国寿鑫裕保险组合计划怎么样?国寿鑫裕保险组合计划是由多个保险产品组合而成,其不仅保障参保人的人身安全,提供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等,还为参保人提供养老金,保障参保人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