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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16 15:19

  【摘要】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保险时,除了需要注意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外,还需要注意保险产品的责任免除。如果消费者想要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内容,就可以查阅保险条款。那么,小编今天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利益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十年和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慧择提示: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包含哪些?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包含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特定疾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