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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车祸过时报案不赔偿条款被判无效

更新时间:2008-11-10 09:12

  依行业惯例要求,保险公司在车险合同中明确写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确保保险公司及时调查案件、确认损失和责任,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但是,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突破保险合同字面约定,在一起案件中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这在北京尚属首次。  

  起因

  48小时后报案被拒赔

  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并将第三人撞伤。后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车损,并实际给付12230.10元。但是,事故发生3天后,史某才拨打平安公司的报案电话。

  2006年9月18日,平安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写明由于史某没有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案,此案拒赔。

  结果

  被保险人终审胜诉

  因为平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史某将平安公司告上西城区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史先生的诉讼请求。史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史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平安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平安公司仅以48小时内是否打电话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原因

  保险公司做法有违公平

  据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的宣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并没否认“保险公司制定48小时的强制报案时间是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查清事实,确认损失的目的”。但如果车主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能够表明事故发生的情况,就不应再予局限,否则就会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商报记者郭莹

  律师观点

  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车险律师孙勇认为,在各类保险合同中,霸王条款普遍存在。除了车险中强制规定报案时间外,在有些人寿险中,保险公司还会单方面要求被保险人须到其指定的医院就医,否则不予赔偿。但投保人对这些条款提出质疑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以行业惯例为托词。但实际上,这些条款严重加重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违反了保险活动公平互利原则。这些条款实际上只是保险公司这些垄断行业的人为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孙律师表示,因适用格式条款合同已在保险行业形成集体行动,投保人无法抗拒只能与之签订。但投保人可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属无效条款,判定保险公司更改或是删除这些条款,以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