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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投资公司相距多远

更新时间:2017-07-05 16:28
  正因为保险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必须受到限制,否则,保险公司的投资发生风险,会产生金融安全和金融风险问题。

  2017年以来,金融安全和金融系统性风险成为中国经济领域的热门话题。尤其是2017年4月25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时,提出金融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把金融风险防控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除了在金融的传统重地银行和证券领域加强金融监管外,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罕见地成为金融整顿的对象,引出保险公司与投资公司相距多远的金融法律新课题。

  保险公司需要稳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历来是一门古板、保守的生意。保险行业的性质,决定保险公司应当把安全性、流动性放在第一位,把收益性放在次要位置。保险公司首先具有保障功能,保障是保险公司的主业,保险公司应坚持“保险姓保”的理念。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保障功能,《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对于保障人身权益的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可见,只要投保人在中国购买了人寿保险,人身权益保障就不会落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从国外保险行业的经营状况看,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本身都是亏损经营,保险公司主要通过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来弥补直接承保业务的损失。
  摩根士丹利在1995年提出一个重要观点:投资是保险行业的核心任务,没有投资就等于没有保险行业;没有保险投资,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能维持下去的。保险公司应该两条腿走路,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一个都不能少。
  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超过了90%,所涉及的投资领域包括债券、股票、房地产、抵押或担保贷款、外汇以及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等。美国保险公司主要投资品种为债券和股票,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比重分别为债券(68%)、抵押贷款和不动产投资(23%)和股票(5%),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中,债券和股票占据了最主要的份额,分别为债券(70%)和股票(18%)。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把能投资的保险资金,限定于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为了实现保险公司的保障功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投资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为了做到稳健投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以下五种形式:1.银行存款;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3.投资不动产;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5.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公司法人应按定位发展
  公司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成为人类创新和创造财富的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只有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都有自己的营业范围。公司的营业范围,实际上就是公司的定位。
  公司突破定位或超越营业范围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司超越营业范围签订合同,除了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外,其他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只有保险公司才能经营保险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而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且中国保监会在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要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需要有保险资质,如果没有保险资质的投资公司去经营保险业务,不仅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而且会触犯非法经营罪。
  为什么保险公司要经过特殊批准,获得保险资质才能经营保险业务?因为保险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保险产品筹集资金,而投资公司虽然不需要特殊批准,但投资公司不能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投资公司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就会构成非法集资。投资公司除了能用自有资金投资外,只能向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而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一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投资公司用自有资金和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投资,投资范围一般情况下不受限制。保险公司能投资的,投资公司都能投资。保险公司不能投资的实业投资、艺术品投资等其他投资,投资公司仍然能够投资。
  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自己的定位获得相应的发展。正因为保险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必须受到限制,否则,保险公司的投资发生风险,会产生金融安全和金融风险问题。正因为投资公司没有保险资质,就不能向社会公众发行保险产品筹集资金,否则,投资公司的投资发生风险,也会产生金融安全和金融风险问题。
  保险公司从事境外投资,受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的约束。投资公司从事境外投资,按说不应受限制和约束,但如果把比重过高的资产转移到海外,造成巨额外汇流出,会给人民币汇率造成过大的下行压力,也会引发金融安全。
  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投资公司,从事境外投资,都应该使用自己的真金白银,避免高杠杆融资,并注重适应和保护境外的投资环境。非理性和凶猛的境外投资收购,会造成发达国家对来自中国资金的恐慌,法国新总统马克龙在2017年6月22日举行的欧盟峰会上要求欧盟对中国投资和并购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得到德国、意大利和奥地利等国的支持。尽管希腊、葡萄牙和捷克等国反对,马克龙的提议暂时没有通过,但中国一些投资公司恶化境外投资环境的行为,导致中国企业真正投资创新、收购高新技术的行为受阻,损害中国实体经济和经济转型,无疑是不明智的,不利于保障和防范中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风险。

  鉴于保险公司首先具有保障功能,保险公司需要稳健投资。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