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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非居住房租赁易出问题

更新时间:2017-08-26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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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保障房分配过程中出现许多不合理现象。基于此,全国各地不断祭出重拳,严厉打击骗购骗租行为。虽然对违规者惩处力度不断加码,但从总体而言,因为违规成本低,处罚偏轻,未有效遏制类似事情的发生。
  当然,这种惩治也决不能仅针对骗购者来实施,在这个违法犯罪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尤其是掌握着审批权力的腐败者。
  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房产,被单位后勤管理人员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租,捡了便宜的承租方,以“挂名工资”、现金、轿车等形式对有关负责人“表示感谢”。2009年年初至今,徐汇区检察院总共查处此类涉及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的贿赂案件6件6人、涉案金额129.7万元。为国家追回损失之余,检察官还深入调研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领域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目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着手修订完善本市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公房出租管理市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不久前,上海某大学负责后勤工作的张某,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54岁的张某,负责学校闲置房屋办公出租等事项,在此期间为承租企业提供便利,让对方以比市价低35%的租金承租,致使单位每年至少损失租金收益178万余元。此后,他收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的现金贿赂65万元和一辆29.58万元的轿车,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受贿所得被没收。
  55岁的杨某,是上海某市级机关办公室后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机关部分街面房屋出租。1998年4月起,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承租了房屋,为了感谢杨某多年的“关照”,同时也希望在租金收取、房屋维护等日常管理中获得方便,该公司自2004年3月至2009年11月向杨某每月发放“挂名工资”共计10.3万余元。日前,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受贿所得被没收。
  “6起案件中,受贿人无一例外成为承租方的‘保护伞’。”检察官介绍,受贿人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租金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迟交、不交租金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怠于行使追偿权;签订的都是长期合同且价格保持不变,以此为个人谋利。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领域为何多发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调研中发现,其中既有制度层面的缺陷,也有房屋出租和管理上的漏洞。现行公房租金标准滞后。目前公房出租仍沿用1997年标准,转租时只能收取协议租金,协议租金增长远低于市场行情增长。就拿徐汇区田林路一处用于商业用途的门面房为例,99.35平方米的房屋,每年只收取标准租金8019.6元,但转租租金已达每年80万元,即使按9倍收取协议租金,也不到转租租金的10%。一些犯罪嫌疑人交代,公有非居住房屋的租赁过程不公开,也给了他们可乘之机。公房出租信息对外不公开或者只通过特定途径发布,出租时一般采用协商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和租金,缺乏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
  此外,租赁管理也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这些案件中,受房屋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公房的企业往往被动受理转租审查,对承租人不主动办理转租手续的情况缺少有效制约措施,无法全面掌握承租人转租情况;房屋管理部门审核转租事宜时,主要审核是否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欠租、损坏等租赁纠纷尚未解决、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等情形,并不能干涉承租人选择转租对象和决定转租价格;此外,对承租人迟交拒交租金、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改装门面、搭建违章建筑等情况并无实施处罚的权利,只能依照协议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房价上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只着眼于房价而不深究其上涨的原因可能最终落得个徒劳无益。房地产业是一个关联范围极大的产业,与其生产与销售有关的产业与部门都可能在推高房价方面发挥了作用,单纯指责开发商有欠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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