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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更新时间:2017-08-27 19:37

【摘要】河北省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本人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月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冀人社发[2011]72号文件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停止执行。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

  我省要求,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关系到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缴费基数变更后缴费基数的核定和应用软件的调整,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慧择提示: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确定,具体多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可以选择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