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保障IPO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责任,国内四家保险公司:平安产险、人保产险、太平洋产险以及大地产险,将以共保体方式,在业内首推“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
2016年1月1日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1号文)正式实施。其中对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做出明确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欣泰电气”等事件中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的举措,充分证明了这一创新制度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积极意义。不过,这一规定也为保荐机构带来先行赔付风险。
据悉,该一责任保险将主要保障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责任,而且这种先行赔付责任是由相应发行人在其保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中构成欺诈发行而引起的。针对此类单一风险,该保险可提供最高达3亿元人民币的保障限额。
慧择提示:近日,平安产险与人保产险、太平洋产险和大地产险合作,于行业内以共保体方式首推“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该保险主要保障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责任,最高可获得3亿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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