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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舟山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更新时间:2016-08-15 15:04
  【摘要】舟山市人民政府于二○○六年七月十二日印发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06〕92号(以下简称《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舟山生育保险政策的具体内容。

  《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哪些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
  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职工本人是否应缴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比例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由政府适时予以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在申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费,具体申报办法与申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相同。申报手续办理在劳动大楼一楼东厅。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实施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的;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生育医疗服务范围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后可不再缴费吗?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仅是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最低条件要求,而并非只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即可不再继续缴费。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连续不间断缴费。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但在职职工仍然在职的情况下中断为其缴费,则属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职工生育后,其生育相关费用不能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计发?
  生育津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全额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一)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发0.5个月;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
  (二)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三)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四)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计发。

  生育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和职工产假期限预发生育津贴,产假期满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标准结算给用人单位。女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后不再享受产假工资,但如果生育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应发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对于女职工的产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女职工产假期限作了如下规定:正常分娩为90天,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5天;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为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为50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慧择提示:舟山生育保险政策主要有哪些内容?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和职工产假期限预发生育津贴,产假期满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标准结算给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