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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更新时间:2017-08-28 06:46

   近年来,老年人和用人单位出现劳动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且,老年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仅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该工作人员说,现在很多企业聘用老年人,除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此,不少企业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这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

  还有一位“卡布奇诺”的父亲余大爷今年63岁,来自兰溪市马涧镇。2007年3月,他经人介绍,到义乌稠江一家饰品厂打工,负责烧开水、清理卫生等杂活,已经干了四年多。

  “卡布奇诺”说,8月23日下午,她爸爸提着大包小包突然出现在她的面前。原来,余大爷厂里前几天发工资,钱发到手后,余大爷左算右算,总觉得数目不对,就去找负责管理的厂长理论。当时,厂长承认多扣了余大爷的钱,但认为余大爷在小题大做。吵到最后,厂长抛出一句“你不想干就回家去,明天不要来上班了”。余大爷气不过,马上收拾起行李,要求结算工资。厂长让余大爷9月底再去领。

  听完父亲的叙述,“卡布奇诺”心里特别难受。父亲在厂里干了四年多,一直没签过劳动合同,并且厂里也未给交过保险。他每月工资1600元,每月可休息四天,但要扣16个小时的工资,加班却没有加班费。厂里包住不包吃,宿舍水电费要自掏腰包。就这样一个就业环境,反而遭受辞退的下场。

  8月24日早上,“卡布奇诺”陪同父亲一起去了厂里,询问前因后果。厂长否认辞退一说,说是余大爷自行离职的。给饰品厂老板打电话,对方只接过一个电话,后来干脆不作任何回应。

  无奈之下,“卡布奇诺”又陪着父亲去了劳动监察大队。但工作人员称,余大爷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了,与业主属雇佣关系,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内,故无法受理。

  按照工作人员指点,父女俩又来到了稠江街道政法办。政法办人员答复称,他们不是处理工资问题的,只负责协商调解,要工资得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还说企业雇用非法定劳动人员是违法的。这下,“卡布奇诺”彻底迷糊了:这事该找谁呢?

  “卡布奇诺”说,在义乌乃至全国,像她父亲这样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依然在劳动着的人比比皆是,尤其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出现类似的劳动纠纷在所难免。

  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不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主张权利,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