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验显示,设置有效的巨灾保险机制是巨灾预防、灾后救助和重建的重要保证,是建立和完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随着全球范围内新一轮巨灾高发期的到来,发展和完善巨灾保险的迫切性已经真切地摆在我们的面前。
结合国外实践及我国的现实环境,笔者认为我国还是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强制性巨灾保险模式。从世界各国看,多数都是通过立法等将巨灾保险纳入强制范围的。具体来说,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进一步完善。
(一)通过立法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有关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在某些领域实施强制性或半强制性保险。这是因为:第一,中国民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依然很薄弱,需要政府强制引导;第二,不同地区巨灾风险类型和大小不一致。比如地震、台风、洪水灾害在各地发生的差别很大,如果保单设计不很合理,自愿投保率必然很低,因此,部分强制是一个必然选择。当然,这应当在产品设计及费率方面注意区分,注重公平性。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应由国家、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等多方面参与,以分散承担风险损失的压力,达到风险补偿的最大化。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应由政府引导支持、保险公司具体经营。
(二)建立我国的巨灾风险基金
巨灾风险基金一般通过两条渠道筹集:一是政府的财政拨付;二是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巨灾风险保费,各商业保险公司可将巨灾风险附于普通财产保险之上,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未来不足部分由国家予以托底支持。
(三)从企业着手来推广巨灾保险
保障对象及险种范围上,目前应当重点针对企业实施。因为巨灾发生后,政府通常将主要精力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的人财损失,而对企业主要以提供政策支持为主、资金支持为辅。因此,企业投保巨灾险的需求相对于个人更强,而且企业主动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比重本来就较高,强制企业投保巨灾险(或巨灾附加险)更易于实施,效果也比较明显。而个人主要限于家庭房屋保险,可以在保险责任中直接列入巨灾责任以规避强制保险这个话题,当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巨灾风险状况设置有差别的费率以确保公平。
(四)合理构建巨灾再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发挥好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这是巨灾保险制度安排成功的关键。由于我国再保险经营主体单一,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我国巨灾再保险可以仿照长征系列火箭商业发射保险的模式,开展国内、国际两级保险市场的再保险业务。各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在相互投保的前提下,也可以由保监会牵头,组成类似“中国巨灾商业保险共同体”的保险组织,向国际市场寻求再保险和再再保险的承保者。
(五)在适当的时候发行巨灾债券
近年来,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我国亦可以建立特殊目的实体来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操作,以再保险公司为发行主体,可以考虑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经授权承担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设计、发行等事务,进一步增加分散巨灾风险的渠道。
(六)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以增强保险技术支撑
我国发展巨灾保险还需要相关的保险技术作支撑,合理地制定巨灾保险的费率。从国外巨灾保险衍生品的发展演变来看,一个公正客观的巨灾损失指数可以成为开发出标准化巨灾保险产品的数理基础。但目前在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又缺乏足够精算人才的情况下,要想精确制定我国巨灾保险费率比较困难,如地震保险主要由于地震精算技术有限以及保险公司的费率制定权限不够,无法对风险较高的地震险种制定和执行合理费率,所以大多数财险公司没有将其列入承保的基本责任范围。因此,今后一方面需要和相关机构调查、搜集全国各地各种巨灾的发生频率、密度、历年财产损失及分布情况,建立各种自然灾害的巨灾数据库;另一方面需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专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来,如地震模型管理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公司等。
巨灾保险制度与目前巨灾应对方式相比,在融资渠道、运作效率、效用影响方面都有更佳表现,对政府、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都有重要的战略提升影响,因此,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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