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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医保个人缴费比重提高

更新时间:2016-05-12 17:41
  【摘要】201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也同时提出将医保个人缴费比重提高

  《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此次明确,统一后的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同时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据了解,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380元,个人缴费为人均不低于120元。《意见》明确,统一的医保制度将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主任王宗凡建议,可参照职工医保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分担比,将居民医保缴费财政和个人分担比的调整目标也确定为3:1。

  据人社部统计,目前我国现行的三项基本医保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覆盖人数已经超过13亿人,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后,由于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我国医保参保率将进一步提高。

  目前已有天津、青海、山东、重庆、广东、宁夏、浙江等七个省份完成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合,并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实行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此次,国务院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慧择提示:国务院将医保个人缴费比重提高,个人缴费不得低于120元。该政策的实施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还可以使医疗保险的待遇不断改善,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