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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10-09-06 16:07

  健康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对其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3、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备 注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周岁-64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

  产品特色增强医疗保障,费率低廉,减轻生活负担,体现民生人寿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