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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2004)

更新时间:2010-09-03 15:03

  平安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2004)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 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 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住院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且需进行手术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 90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3、责任的延续: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 30天内的住院手术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的 手术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每次手术的手术费用各档次的给付限额表(单位:人民币元)

  档次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给付限额

  1500

  2500

  3500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