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福寿两全保险
第一条 [投保条件]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的居民、机关团体均可以为其年满6-60周岁的子女、亲属或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投保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三年。
第三条 [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付清,保险期满后一次返还。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而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在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限额内按治疗费用的70%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四、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4小时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本公司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治疗费的70%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保险金额]
一、 生存保险金每份5000元,身故保险金每份5000元。
二、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4小时后,被保险人每年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2500元。
三、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每年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2500元。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事情之一,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欧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计划生育及性病;
五、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安装假肢、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比赛、赛马、塞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 精神病、艾滋病、法定传染病;
九、 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十、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迟的除外。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医疗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住院费原始收据等。
第九条 [索赔时效]
本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批注]
本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协调或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本保险涉及诉讼时,约定以主保险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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