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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17-08-26 13:32

  泰康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因疾病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