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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6 09:39
  【摘要】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是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最重要的保险条款之一,每一位投保人都应当对这两类保险条款有一定了解。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以供大家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9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慧择提示: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一共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等八种免责情形。